保康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关于对姚兴军同志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追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29号)文件精神,县就业中心通过集中梳理近年来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多次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本人或其家属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姚兴军仍未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6057.4元。现予以公告。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具体情况
发放金额(元)
违规领取金额(元)
1
姚兴军
420626********0515
2020年1-9月领取9个月失业待遇16057.4元;
2020年1月在广东省珠海市重新参保就业,需退9个月。
16057.4
16057.4
共计1人
16057.4
16057.4
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回。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退回,未提出书面意见的,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定,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请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程序追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退款账户
账户名称:保康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代发专户
账号:1744530104001036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保康城关支行
联系方式:0710-5991975
保康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4年7月29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具体情况 | 发放金额(元) | 违规领取金额(元) |
1 | 姚兴军 | 420626********0515 | 2020年1-9月领取9个月失业待遇16057.4元; 2020年1月在广东省珠海市重新参保就业,需退9个月。 | 16057.4 | 16057.4 |
共计1人 | 16057.4 | 160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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